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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吉林省出台异地就医新举措!不注意这些,会吃大亏!
来源:延边信息港   发布时间:2019-10-08   


为进一步提升异地就医管理服务效能,切实解决群众异地就医“难点、痛点、堵点”问题,近日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出台《优化异地就医十六条具体举措》,从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同时,省医疗保障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医保经办部门,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程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异地就医等相关问题予以妥善解决。制定具体的经办规程,细化急诊、转诊、长期异地等业务流程和标准,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关注一

完善待遇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长期外出务工、“双创”人员未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取得居住地户籍或居住证(居住证明),可以申请长期异地就医待遇。城乡居民医保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城乡医保待遇整合前原新农合参合人员暂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重大疾病住院支付比例降低 10% 执行)。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未履行规定程序,自行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20%。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因本人原因应直接结算而未直接结算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10%。异地就医人员同时存在多种医保基金降低支付比例情形时,降低的支付比例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叠加计算。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公立定点服务机构和社会办定点服务机构就医时,执行同一政策。跨省长期异地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在居住地(市级统筹区)开通直接结算的全部定点服务机构就医,在此基础上可在居住地(市级统筹区)非直接结算定点服务机构中自愿选择4家(三级、二级、一级和专科各1家)就医,有异地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可在长期异地就医选定医院范围内指定1家医院作为特殊疾病定点服务机构。取消长期异地备案后封锁参保地医保待遇的规定,异地备案后,参保地和居住地医保待遇均保持有效状态。如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和居住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时间、空间上出现自相矛盾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关注二

便捷备案流程

取消急诊“自就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登记”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在年度待遇支付截止日期前申请兑现。简化转诊转院办理流程,按照分级诊疗的原则,由统筹区内具备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临床治疗需要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参保人员无需再到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取消参保人员“转诊证明需当地经办机构盖章”的规定。延长转诊转院备案手续有效期至参保年度内,但转诊治疗应符合转诊时确定的病情或诊断,且当次有效。

关注三

优化结算服务

及时兑现符合条件的异地就医特药待遇,加快实现省内特药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和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参照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执行及管理(城乡医保待遇整合前原新农合参合人员暂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简化省内即时结算报销手续,取消参保人员省内即时结算报销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必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的规定。参保人员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时,应提供医疗费用票据、病历、费用清单。经办机构要对参保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得擅自增加报销材料。自收齐报销材料之日起,完成报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2个工作日。取消异地就医人员“出院一个月之内将相关材料递交参保地经办机构,逾期未提交相关材料不予报销”的规定。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回参保地报销的,待遇支付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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