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延吉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被告人黄某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席上29岁的黄某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不提起上诉。8月2号零点左右,黄某某驾驶“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参花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兴派出所西侧时,将前方在机动车道内同向步行的许某撞倒。黄某某十分恐惧,并持侥幸心理,为了逃避处罚迅速驾车辆逃离。案发后,黄某某得知公安机关在查找事故责任人,8月3号主动投案自首。经鉴定,黄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许某为重伤二级。为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黄某某积极赔偿其全部损失,共计70多万元。考虑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法官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黄某某交通肇事后,如果不驾车逃逸,积极救治伤者,将不构成刑事犯罪。若伤者及时得到救治,或许不会造成重伤的严重后果,黄某某也不需要支付高额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