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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体育赛事活动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0-11-06   


吉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体育赛事活动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体竞字〔2020〕2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体育行政部门,省体育局各处室、吉林体育学院、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划吉林省体育赛事活动,促进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省体育局制定了《吉林省体育赛事活动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吉林省体育局

2020年9月18日

  

 

吉林省体育赛事活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体育赛事活动,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服务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吉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筹、监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为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提供指导、服务。

  第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主办方应当做好下列组织保障工作:

  (一)完成赛事活动前期的申报、备案、预算等筹办组织工作。并根据相关要求,加强与医疗、卫生、安全保卫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

  (二)建立组织机构,根据需要组建竞赛、安全、新闻、医疗等专门委员会,明确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

  (三)制定竞赛规程;

  (四)确定承办方、协办方;

  (五)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六)对赛事资金的预算、使用进行监管;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教育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方是指具体承担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方应当做好下列赛事保障工作:

  (一)筹集和使用赛事活动所需资金;

  (二)落实与体育赛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落实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四)落实相关医疗、卫生和安全保卫措施;

  (五)落实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工作,协助配合反兴奋剂组织检查调查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主办方直接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承办方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协办方是指为体育赛事活动提供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办方应当对其向体育赛事活动提供的产品、服务、场地设施和设备等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八条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必须通过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章 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和推介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由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举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办的各类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十条 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依照《管理办法》,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属于国家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范畴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国家体育总局或有外事审批权的申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

  各地区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各地区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外事手续。

  参加以上体育赛事活动人员的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按照“谁审批谁邀请”的原则办理。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籍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区主办、承办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并向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吉林省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经省体育局同意,并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十三条 未经省体育局批准、同意或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省体育局(含所属单位)作为赛事活动的参与单位。

  第十四条 省级赛事活动(竞技类、群体类)按“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本级体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一)省体育局按照项目发展需要及社会公众需求在每年年初公布省级赛事活动名录,以公开推介和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承办单位(见附件)。

  (二)赛事名录公布的省级专业赛事以及与该项目相对应的群众性赛事,由省体育局训练竞赛处负责,项目所属的省级项目中心向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及对应的省级单项协会公开推介;非专业性的群体类赛事由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负责,吉林省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履行推介职能。

  (三)赛事名录内的专业赛事以及与该项目相对应的群众性赛事,省体育局训练竞赛处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要求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考察申报单位的资质条件和遴选工作,省体育局训练竞赛处依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确定承办单位。

  (四)非专业性的群体类省赛事,由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考察申报单位的资质条件和遴选工作,省体育局群众体育处依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确定承办方和协办方。

  (五)推介方应当与承办赛事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或省级体育单项协会签订承办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六)赛事名录外的其他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向本级体育行政部门报备。

  (七)鼓励赛事活动承办方吸纳社会资源进行商业化运营,为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体育赛事活动营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十五条 国家规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赛事活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属地化管理原则,严格履行国家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主办方必须为参赛者或相关人员购买人身意外等商业性保险。

  第十六条 其他类赛事按照“谁申办、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开放式办赛的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主办方的办赛资质及安保措施,提供专业性指导。

  第十七条 鼓励各地区主办或承办专业性强、地域特色突出、促进经济发展的精品赛事活动(含一市一品、一市多品)。省体育局将给予精品活动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与举办区域、参与人群、活动规模、赛事内容等相符,不得含有欺骗或者可能造成误解的文字,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省体育局(含所属省级各项目中心)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体育赛事活动,其名称可以使用“吉林”、“吉林省”、“全省”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省体育局确认,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冠以“吉林省”、“全省”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等级评定,对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体育赛事活动,可纳入本行政区域名牌体育赛事活动向社会推介。

  第二十条 体育赛事活动涉及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其他部门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赛事规范

  第二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主动购买公众责任方面的保险。鼓励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参与者购买公众责任或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第二十二条 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有关裁判员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体育赛事活动的裁判员。

  第二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在举办前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标志、举办权、赛事转播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主办方和承办方可以进行市场开发依法依规获取相关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增强权利保护意识,主动办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手续,通过合法手段保护体育赛事活动相关权益。

  第二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的,主办方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六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体育赛事活动,享有获得基本安全保障、赛事服务等权利。

  第二十七条 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应当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 体育赛事活动中有外籍人员参加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管理。

第四章 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第三十条 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为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服务:

  (一)结合本省实际和项目特点,向社会公布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体育赛事活动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推动体育赛事活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二)根据协会业务范围,向社会公布体育赛事活动的技术、规则、器材等方面服务指导目录,公布服务制度、标准、规范、收费标准等,方便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选择。

  第三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多种手段向社会公布体育赛事活动监管途径,方便社会各类主体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响应机制和处理时限,及时发布监管结果。

  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监管事项,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协助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反馈移交情况。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体育赛事活动红黑名单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依据组织情况、社会效益情况、社会影响力情况,发布年度体育赛事活动红黑名单榜。将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及相关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行为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情形的,体育部门应当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体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解释权属吉林省体育局训练竞赛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吉林省体育局赛事活动推介工作暂行实施细则

附件

吉林省体育局赛事活动推介工作暂行实施细则

  为了推动吉林省体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省级赛事活动(竞技类赛事和群体类赛事)承办组织工作,推进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进程,发挥社会体育力量的资源优势,提高体育赛事的办赛质量,确保赛事推介工作公开、公正、透明、规范,提升集体决策科学性和权威性,维护体育赛事的公共利益和承办赛事意向单位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吉林省体育局组织管理的省级竞技类赛事及群体类赛事。

  第二条 赛事活动项目,依据吉林省体育局赛事活动名录确定。

  第三条 赛事活动资金来源途径分为政府购买、承办单位自筹、向社会募集三种方式。

  第四条 赛事活动推介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由吉林省体育局业务管理处室负责,所属项目管理中心、社会体育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推介对象为各市州体育行政部门及项目对应的省级单项协会。

  第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体育项目赛事,由吉林省体育局直接确定承办单位。

  第七条 公开推介采用公文推介和现场推介会两种形式进行,推介内容包括:赛事活动介绍;赛事活动经费投入情况;申办单位资质要求;赛事活动承办条件;赛事活动的技术要求;赛事活动承办流程;赛事活动承办安全标准等方面。

  第八条 承办单位根据拟承办赛事活动的推介要求,采取一赛一报的方式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

  (一)赛事活动承办报告;

  (二)拟定比赛地点及场地场馆验收合格文件;

  (三)场地器材设施的情况说明(包括场地平面布局图、观众席容量、有无比赛灯光照明设施、有无供运动员做准备活动的场地、有无符合竞赛规程要求的比赛器材等);

  (四)赛事接待保障情况(包括宾馆、餐饮、交通、卫生、安全等);

  (五)赛事的组织和安全保卫计划;

  (六)赛事承办的反兴奋剂承诺书;

  (七)以往承办比赛情况.

  第九条 省体育局业务管理处室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要求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考察申报单位的资质条件和遴选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遵循下列工作程序履行职能。

  (一)根据赛事活动特点,评估承办单位资质条件;

  (二)横向比较承办单位承办赛事活动水平差距,综合分析承办单位保障能力、资源优势。

  (三)遴选推荐承办单位名单,并确定承办单位排列顺序;

  (四)提报评审工作报告。

  第十条 吉林省体育局业务管理处室,依据评审委员会意见,确定承办单位,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对确定赛事承办单位公告有异议的,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赛事推介方提出质疑,赛事推介方自收到质疑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推介方应与承办方签订承办协议,所签订的协议不得对推介文件和承办申报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承办协议一经签署,承办单位不得将赛事承办权转让予第三方。

  第十三条 赛事活动承办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使用推介单位拨付的赛事活动专项经费,赛事活动推介单位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四条 推介单位拟制省级赛事活动公开推介工作方案,经省体育局业务管理处室核准后,方可进行公开推介。

  第十五条 推介工作及流程由省体育局业务管理处室全程监督。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体育局训练竞赛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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