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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摸金校尉”在延边栽了!
来源:延边信息港   发布时间:2017-12-07   


日前,珲春市法院公开审理了由珲春市检察院指控的刘某等4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一案。


2012年5月至同年7月下旬,被告人刘某、周某、刘某某、王某等人携带金属探测器、探测盘和铁锹等工具,在珲春市哈达门乡干沟子山城古遗址、珲春市春化镇沙河子山城古遗址、汪清县满天星满台城古遗址、龙井市老头沟镇太阳城古遗址等地,非法挖掘出铜镜、剑、斧头、铁锅等共计41件古文物。


法官审理认为,刘某等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文物为目的,私自挖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其中,刘某等4被告人多次盗掘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古文化遗址的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某、周某、刘某某、王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1至5年并处罚金5000至10000元不等。


法官提醒,墓葬等一些看似不直接具有商业价值的遗迹,其实都包含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文化信息,野蛮的盗掘致使历史遗迹被破坏。此次公开庭审,就是要运用司法手段严厉打击犯罪,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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