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项目
男子五人制社会组
女子五人制社会组
二、比赛组织方式
比赛分预赛、总决赛两个阶段进行,该项赛事与2017年“我爱足球”中国足球民间争霸赛五人制社会组比赛相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本地区2017年“我爱足球”中国足球民间争霸赛五人制社会组海选赛决赛(重点城市会员协会参加本省、自治区海选赛决赛),从中推选优胜队伍或优秀球员组队参加全运会预赛。
(一)东道主(天津队)直接进入总决赛阶段,不参加预赛。
(二)预赛
1.时间:2017年5月至6月,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2.赛区分布及参赛队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特别行政区代表队(含港、澳、台地区)在全国7个预赛赛区举行。
(1)A区:云南、四川、重庆、西藏、澳门
(2)B区: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台湾
(3)C区:湖北、湖南、江西、贵州、香港
(4)D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河南
(5)E区:新疆、青海、甘肃、宁夏、陕西
(6)F区:北京、河北、山西、山东
(7)G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
(三)总决赛
时间:2017年7月6日-12日; 地点:天津。
三、报名及运动员资格
(一)报名要求
1.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运会群众比赛项目竞赛规程总则》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为单位,结合本地区2017年“我爱足球”中国足球民间争霸赛海选赛决赛,推选优胜队伍或优秀球员组队报名参加男女组别比赛;
2.各参赛队可报专职领队1人(即本队赛风赛纪责任人,须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或足协相关人员),教练2人,运动员14人。如参赛队主教练为外籍教练员,可增报翻译1人。所有报名且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均可参加各阶段比赛。
3. 各单位须按照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统一制式的报名单一式两份,逐项认真填写齐全,并由所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或行业体协加盖公章确认,同时应加盖医务章(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另行提供相应医院体检表。报名表中项目未填报完全者将视为无效报名表;
4. 各参赛单位必须为参赛运动员办理比赛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有效期应覆盖全运会比赛的各阶段;
5.各参赛队应严格遵守报名时间,逾期将不再受理报名工作。
(二)报名时间
参赛队伍官员及运动员报名:2017年4月21日截止。
(三)运动员资格
1.报名运动员年龄:男子五人制社会组年龄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子五人制社会组年龄不限;
2.参加本届赛事的运动员必须是中国内地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的居民,允许跨区域参赛,如出现有归属争议运动员,则以户籍所在地为准。
3.2016至2017年曾在中国足协注册过的职业(中超、中甲、中乙;女超、女甲)、青少年竞技系列运动员不得报名参赛;2015-2016年度参加中国足协五甲联赛的运动员不得报名参赛; 2016-2017年度参加中国足协五超联赛的运动员不得报名参赛;
4. 2016至2017年在中国香港足总、中国澳门足总和中华台北足协注册过的职业运动员,代表中国香港足总、中国澳门足总和中华台北足协参加亚足联和国际足联赛事的运动员不得报名参赛,2016至2017年参加中国香港足总、中国澳门足总和中华台北足协组织的五人制足球最高水平联赛的运动员不能报名参赛。且需中国香港足总、中国澳门足总和中华台北足协出具业余球员及未参加亚足联、国际足联赛事的证明;
5. 运动员参赛资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运会群众比赛项目竞赛规程总则》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群众比赛项目运动员代表资格的有关规定;
6. 运动员参赛必须持有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和本人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运动员参赛需持有本人身份证、台胞证或护照;
7.一名运动员不得同时代表两个单位参加比赛。
(四)资格审查
1.各参赛单位有责任确保参赛运动员的代表资格符合规定,中国足协将会成立“第十三届全运会足球运动员资格审核小组”,全面负责全运会笼式足球项目的运动员资格审核工作,对各参赛单位报交中国足协的参赛运动员信息及参赛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对资格存在争议的运动员进行判别。比赛期间将对运动员资格进行复核与监督。负责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经确认不符合参赛资格运动员的情况报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运会群众比赛项目竞赛规程总则》规定,运动员在参赛资格上经查证属实有违反规定的,取消全队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此外还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运动员队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被取消的,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后面未完成的比赛按照0:5成绩判负,其被取消的名次依次递补。
(五)报到
1.预赛阶段,各队应于赛前一天到所属赛区报到,赛后一天内离会。赛区只负担报名单中的队伍官员(领队、教练员)3人(如参赛队主教练为外籍教练员,可增加1名翻译)和运动员10人的食宿,同时提供训练场地及用车(训练、比赛和接送站)。超编人员和提前报到的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2.总决赛阶段报到日期及接待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运会群众比赛项目竞赛规程总则》及第十三届全运会组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四、竞赛办法
(一)按照最新国际足联《室内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执行。
(二)竞赛办法由中国足协统一制定。
1.预赛:各赛区先进行单循环比赛,本赛区积分最高的前两名队伍进行赛区附加赛,获胜者获得总决赛阶段资格;
2.总决赛:
(1)7支预赛赛区的获胜队及东道主(天津队)共8支代表队分成A和B两个小组,具体分组落位通过抽签确定。抽签时间、地点等另行通知;
(2) A组和B 组分别进行小组单循环比赛。
(3)小组单循环比赛结束后,依据名次进行交叉淘汰赛,决出1-8名。
获得A、B两个小组的第1名和第2名的队伍进行交叉赛,1-4名比赛对阵图如下:
A1 | ||||
B2 | ||||
B1 | ||||
A2 | ||||
获得A、B两个小组的第3名和第4名的队伍进行交叉赛,5-8名比赛对阵图如下:
A3 | ||||
B4 | ||||
B3 | ||||
A4 | ||||
五、计分和决定名次办法
(一)小组单循环比赛
1.各阶段在同一赛区(小组)内的单循环比赛中,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次根据以下条件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间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间比赛的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间比赛的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总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总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如果有且只有2支球队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且互相还在场上比赛,则两队进行点球决胜;
(7)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获得红牌总数少者,名次列前;
(8)积分相等队在同一阶段比赛中获得黄牌总数少者,名次列前;
(9)如仍相等,以抽签形式决定名次。
(二)各阶段的交叉排位赛和总决赛比赛
每场比赛必须决出胜负,如40分钟比赛为平局,则直接以踢球点球办法决出胜负。 六、比赛规则及相关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最新审定的《室内五人制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最新修订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
(三)比赛场地
预赛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足协检查合格并批准的笼式足球场或人工草皮球场进行,总决赛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足协检查合格并批准的笼式足球场进行。
(四)比赛用球
五人制足球比赛专用球。
(五)比赛时间
1.所有场次的比赛,必须严格按照组委会所安排的日程和规定的时间进行;
2.全场比赛为40分钟自然时间,上下半场各20分钟,中间休息不超过10分钟。
(六)比赛运动员
1.在预赛、总决赛各阶段的赛前主教练和领队联席会上,必须从已报名的14人报名单中确认符合参赛资格的10名队员,名单确定后,赛区内不允许更换;
2. 每场比赛开始前90分钟,各队教练员必须提交上场的5名队员和5名替补队员名单;
3.每场比赛中,替换人数不限,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可以重新被替换上场,未在替补名单中的队员不得替换上场。
(七)比赛服装
1.各参赛队必须准备颜色不同的两套比赛服装和护袜;
2.比赛服必须印有号码,其中:上衣背后的号码高25-35厘米,胸前小号码高10-15厘米,短裤左腿前面的号码高10-15厘米;
3.比赛服号码必须为1—14号,其中1号必须为守门员。服装不符合规定或无号、重号的队员均不得上场比赛;
4.比赛队员的姓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一致,并在预赛和总决赛各阶段比赛中不得更改号码,否则不得上场比赛;
5.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要与其他队员及裁判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
6.比赛队员紧身内衣裤的颜色与短裤的颜色必须一致;
7.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厘米宽且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
8. 比赛服装需印有参赛代表单位中文简写名称,如:“江苏省”可简写为“江苏”,“北京市”可简写为“北京”;名称高度为10-15厘米;
9.比赛服装除有服装商商标外(上衣、短裤及球袜各1个),不得出现俱乐部或其他赞助商的标识或名称;
10.穿适合人工场地的足球鞋(软钉足球鞋),配戴护腿板;
11.违背上述服装规定的参赛运动员,不得上场比赛。
(八)替补席
1.第四官员席面向场地方向,其左侧的替补席为主队席位;
2.每队替补席人数不得超过8人(有外教可增加1名翻译),其中官员人数不得超过3人(有外教可增加1名翻译),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5人;
3. 比赛期间被裁判罚离替补席的运动员及官员将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并自赛前2小时至赛后1小时禁止进入竞赛区域、内场区域。笼式足球项目纪律委员会另可根据其具体行为依据相关准则进行追加处罚。
(九)黄牌、红牌
1.运动员在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红牌,或在同一阶段的两场比赛中累计两张黄牌,将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笼式足球项目纪律委员会根据相关条例和犯规行为性质,有权对运动员进行追加处罚;
2.预赛阶段的黄牌不带入总决赛累计计算。但有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成的停赛及纪律处罚,则带入总决赛阶段比赛继续执行完成;
3. 总决赛阶段小组赛中的红、黄牌不带入交叉排位赛累计计算。但在小组赛结束时有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成的停赛及纪律处罚,则带入交叉排位赛继续执行完成。
(十)延期比赛
如果比赛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它事件(例如,但不仅限于场地条件不适合比赛、天气条件、灯光照明故障等)不能准时开始,将遵循以下程序:
1. 在做出重新安排比赛时间的决定前,比赛首先必须延迟至少30分钟,除非主裁判决定比赛可以提前开始;
2. 在裁判的判定下,最多允许延迟另外30分钟,如果他认为这样可以让比赛开始进行。否则,在第二次30分钟延迟后,裁判必须宣布比赛被取消;
在比赛取消的情况下,笼式足球项目竞赛委员会应在两(2)小时内决定,在考虑竞赛和组织因素后,由主裁判判定被取消的比赛是否可以重新安排,或者是否需要采取任何其它措施以继续比赛。任何由于被取消的比赛而产生的纪律处罚将一直生效。
(十一)中止比赛
如果比赛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它原因(例如,但不限于场地条件不适合比赛、天气条件、照明故障等)而被主裁判中止,将遵循下列程序:
1.除非主裁判决定比赛可以提前恢复,比赛自动推迟30分钟,以期改善条件继续比赛;
2.如果主裁判认为可以恢复比赛,则可裁定继续推迟最多30分钟。否则,在第二个30分钟结束时,裁判必须宣布取消比赛;
3.在开球后比赛由于不可抗力被取消的情况下,一旦补赛,比赛将按照比赛中断时的比分和时间继续进行,而不是完全重赛;
4.补赛适用下列原则:
(1)补赛的场上运动员和替补运动员必须与之前的一致;
(2)不可以在“比赛首发名单”中额外增加替补球员;
(3)任何比赛中止之前的处罚在比赛的剩余时间内继续有效;
(4)开球时间、日期和地点将由笼式足球项目竞赛委员会决定;
(5)任何需要进一步决定的事项均由中国足协和全运会组委会处理。
(十二)弃赛、罢赛、退出比赛和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
1.各参赛运动队无论何种原因出现弃赛、罢赛、退出比赛和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的行为,由参赛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2.如参赛运动队被认定有弃赛、罢赛、退出比赛和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的行为,笼式足球项目竞委会和纪律委员会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各项措施:
(1)取消该运动队的参赛资格;
(2)取消该队的比赛成绩;
(3)所有球队已经与之比赛的成绩和发生的红、黄牌取消,但对非体育道德行为做出的追加处罚依然有效;
(4)其他追加处罚。
3. 在下一阶段赛事比赛前,如运动队的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被取消,可按上一阶段成绩依次递补参赛队。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预赛阶段
1.各承办赛区评选一支球队获“公平竞争优胜队”奖;
2.具体评选办法:
(1)各队评选总分为50分;
(2)违反《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有关条规者,视情节扣1-5分;
(3)各队在比赛中,运动员被裁判员出示黄牌一次扣2分、红牌扣5分;
(4)赛区比赛结束,总分最高的队获得“公平竞争优胜队”奖;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总分相等时,比赛名次优胜者列前。
(二)总决赛阶段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运会群众比赛项目竞赛规程总则》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第十三届全运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比赛监督、赛区协调员、裁判长及裁判员
(一)各阶段比赛的比赛监督和赛区协调员由中国足协选派。
(二)各阶段比赛的裁判长和裁判员由中国足协选派,参加总决赛阶段的裁判长和裁判员由中国足协提出建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三)赛区协调员、比赛监督、裁判长和裁判员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九、赛区纪律委员会
(一)中国足协将组建第十三届全运会足球项目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
(二)预赛各赛区均设立赛区纪律委员会,赛区纪律委员会由3-5人组成,赛区裁判长不参加纪律委员会工作。
(三)赛区纪律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并向赛区组委会和足球项目纪律委员会报告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
(四)总决赛阶段比赛的纪律委员会,将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足协有关规定设置并开展工作。
(五)如发生严重违规违纪事件,超出了全运会足球项目纪律委员会的权限,则交由国家体育总局、第十三届全运会纪律委员会、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会做出进一步处理。
十、经营与开发
(一)中国足协拥有预赛所有比赛的市场开发权益、电视转播和新闻宣传报道权以及与比赛相关的权益,并有权转让和授权给承办赛区或其他单位。
(二)预赛阶段全称应规范为: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笼式足球预赛暨“冠名”2017年(XX赛区)“我爱足球”中国足球民间争霸赛5人制社会组预赛。
(三)各参赛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关于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冠名、广告有关规定。
十一、经费
(一)中国足协与承办预赛的赛区省(市)体育局或足球协会签订赛事承办协议,中国足协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提供竞赛经费,不足部分由各承办赛区自行解决。
(二)承办预赛的各赛区应按照有关规定,负担赛区协调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长、裁判员的往返差旅、当地食宿、市内交通、工作补贴等费用,以及提供各参赛队伍13人的食宿、训练场地及提供训练、比赛和接送站用车。
(三)各参赛队伍往返差旅费、比赛期间的医疗费、保险及超编人员等其他一切费用自理。总决赛阶段的接待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运会群众比赛项目竞赛规程总则》及第十三届全运会组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程解释权属中国足球协会,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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