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庆办公室各工作组、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延边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节庆氛围,确保延边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规范使用,现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延边州州庆办公室
2022年4月26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是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庆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征集、具有著作权的专用标志。为加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的著作权保护,确保标志正确、合法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庆祝活动标志,是指
(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机构名称、庆祝活动及其简称(包括缩写、改写字样)名称;
(二)延边州成立70周年主题标志;
(三)延边州成立70周年吉祥物;
(四)延边州成立70周年表情包。
第三条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由州庆办公室负责使用、授权许可、管理和解释。
第四条 未经州庆办公室许可,任何使用方(包括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或者申请登记延边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延边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的行为:
(一)将延边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延边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用于服务项目。
(三)将延边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及其他商业活动。
(四)销售含有延边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延边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
(六)其他使人误认为取得州庆办公室授权许可而使用延边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的行为。
第六条 任何使用方使用延边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须经州庆办公室授权许可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对于从事营利活动或是用于冠名产品的使用方,应当向州庆办公室申请有偿使用,取得授权许可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经过授权许可的使用方,不得将延边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转让第三方使用或是用于未被授权许可的领域。
第九条 任何使用方不许擅自改变或分割延边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的文字、图形,应保持其形象、色彩等完整准确。
第十条 该标志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未经州庆办公室许可,以商业为目的擅自使用延边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延边州成立7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除依照本管理办法保护外,还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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