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冬季运动管理中心、登山运动管理中心,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有关高校: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9年6月颁布的《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体竞字〔2019〕90号)废止。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2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简称十四冬)是为了展示冰雪运动发展新成就,巩固和拓展3亿人参与冰雪运动成果,培养选拔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进一步增强我国冰雪运动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健康中国和体育强国建设做出新贡献。
一、竞赛项目
滑冰(速度滑冰、短道速滑、花样滑冰)、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跳台滑雪、越野滑雪、北欧两项)、冬季两项、冰壶、冰球、雪车(雪车、钢架雪车)、雪橇、滑雪登山。小项设置详见附件。
二、竞赛日期
2024年2月17日至27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举行。
三、参加办法
(一)参加单位
1.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可以组成代表团参加十四冬。
2.通过资格赛达到决赛参赛标准的学校、俱乐部等社会各界人员可以代表队或个人名义参赛,不组成代表团。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参加办法另行确定。
(二)报名报项
1.资格赛和决赛报名报项在赛前30天截止,具体办法另行通知。运动员参加资格赛的报名单位为其代表单位。
2.同一名运动员选择公开组或青年组1个组别参赛。
(三)资格赛
1.运动员应服从国家需要,完成冬奥会资格赛、世界锦标赛等重大国际比赛的集训和参赛任务。因备战需要无法参加十四冬资格赛的运动员,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可以直接参加决赛。
2.内蒙古自治区可以直接参加冰球项目决赛。
(四)代表团官员
代表团官员(包括团长、副团长、团部官员和运动队官员)的总数按照不超过开闭幕式期间参赛运动员总数60%的比例确定,其中只有1名运动员的代表团,只能报1名官员。代表团团部官员的总数按照不超过开闭幕式期间参赛运动员总数12%的比例确定。不足1人按1人计算。同一名官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报名。
每个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运动员4至50人的,可报副团长1人;运动员51至100人的,可报副团长2人;运动员101人及以上的,可报副团长3人。代表团官员的具体分配由代表团自行确定。
代表团超编官员数量以及开幕式前比赛项目的官员数量另行确定。
(五)报到和离会
各代表团团部人员在运动会开幕前3天报到,闭幕后1天离会。各代表团在团部人员中明确1至2名联络员,其报到和离会时间另行确定。
各项目运动队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各项目运动队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10天可以进行赛前场地适应性训练,组委会须按规定提前开放比赛、训练场馆供运动队使用。
(六)费用
代表团正式报到至离会期间,组委会将负担各代表团正编人员的住宿、市内交通和伙食补助等费用,各代表团须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伙食费等(具体办法另行确定)。其它时间发生的上述费用由代表团自理。
四、运动员资格与审查
(一)运动员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
3.符合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规定。
4.符合各项目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规定。
(二)资格审查
1.国家体育总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查,并采取公示等程序接受各参赛单位监督。各参赛单位可利用自查、互查和举报等形式,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核与监督。
2.运动员在参赛资格上经查证属实有违反规定的,单人项目取消本人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两人和两人以上项目取消全队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
凡运动员(队)被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的,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的名次依次递补。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运动员参赛资格另行确定。
五、竞赛办法
(一)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并公布各项目竞赛规程。
(二)比赛执行由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审定的竞赛规则。
(三)比赛使用由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认定的器材。
(四)各项目通过资格赛确定决赛资格。资格赛采取积分赛、达标赛等方式进行。资格赛前进行体能、反兴奋剂知识等测试,达标者方可参赛。速度滑冰、花样滑冰、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越野滑雪等项目设定进入决赛的最低成绩或难度标准,达标且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方能参加决赛阶段比赛。具体规定详见各项目竞赛规程。
(五)各项目资格赛以及决赛录取标准或名额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六)决赛阶段比赛中,除部分项目按照规则规定比赛名次可以并列外,其它项目须排出单项名次,不得并列。
(七)报名参赛单位不足6个的大项(分项)将取消设项,各项目决赛报名以及决赛前技术会议上确认报名不足6名运动员(队)的小项将取消比赛,雪车、钢架雪车、雪橇项目除外。
六、奖励办法
(一)冰球项目奖励前8名,雪车、钢架雪车、雪橇项目奖励前3名,参赛队伍数量不足奖励名额的,按照实际参赛队伍数量奖励。其它项目有11名(含)以上运动员(队)参加决赛的,奖励前8名;有8名至10名参加决赛的,奖励前6名;有6名至7名参加决赛的,奖励前3名。
(二)获得各项目比赛前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和证书;获得其它名次者颁发证书。
(三)获得各项目比赛前3名运动员的教练员也分别颁发金、银、铜牌。
(四)在奥运会标准场地完赛并取得高山滑雪男、女滑降前4名的运动员,按成绩奖励名次的同时每人再分别颁发1枚金牌。
(五)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七、联合培养
(一)参赛单位可对运动员进行联合培养。联合培养的运动员公布比赛成绩时,既公布代表单位,也公布联合培养单位;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名运动员只能与另外一个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
(三)联合培养协议于十四冬闭幕日终止;
(四)运动员代表单位须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联合培养运动员协议书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名单经审核后予以公布。
八、跨单位组队
雪车、钢架雪车、雪橇项目的双人、四人小项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组合方式参赛,参赛单位以资格赛报名为准。
九、公布比赛成绩
比赛成绩包括各单项比赛结果,依据赛会竞赛日程每日公布比赛成绩。
十四冬公开组116个小项比赛成绩带入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总成绩册中。
十、技术官员
(一)资格赛的技术官员(包括技术代表、仲裁和裁判员等)由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选派;决赛的技术官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提出建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确定。
(二)各项目技术官员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4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因赛前准备工作需要提前报到的人员,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三)技术官员正式报到至离会期间,组委会将负担其食宿、差旅、市内交通、工作补贴等相关费用,并为技术官员提供必备的工作装备。
十一、反兴奋剂
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识。
十三、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2020年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已完赛的小项成绩有效,不再统计到2024年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中。
十五、群众赛事活动方案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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