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13日,延吉市民张先生花320元钱买了箱樱桃,却发现坏果不少,于是要求商家退款,却被告知找供货商理赔,无奈,他向市消协求助并终获维权。
“掰开五六个,都是烂的。”张先生告诉记者,当日9时许,他在北大某批发市场置办年货时买回了一箱色泽鲜艳的樱桃。但没想到“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他立即返回市场要求退货。卖家看了张先生手中的烂果后承认樱桃有质量问题,却不给退货,建议张先生找供货商维权。张先生认为,自己是从卖家手里买的,卖家应该进行处理。无奈,张先生拨通市消协的投诉电话求助。
市消协副秘书长许真通过打电话沟通展开调解。卖家称,因为张先生打开外包装的豁口过大等原因,只能承担一半责任,为张先生退一半货款。“他打开是为了看樱桃的品质,不是为了退货。”许真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关于经营者的义务中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张先生与卖家的交易中,张先生对樱桃的变质不负有责任,卖家须承担全部责任。最终,张先生拿回全额退款。
许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水果等保质期短的商品时,尤其是购买果篮、花篮等商品作为礼品时,最好当场开箱验货,确保无质量问题;或者是在交易时,与卖家约定验货时限,可以是半天或24小时内,作为验货的缓冲期,让消费者购物无忧,发现商品有问题可及时退、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