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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这两个地方入列国家级,未来发展不可估量!
来源:延边信息港   发布时间:2018-03-19   


好消息!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了2018年版《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目录》显示,吉林省有12个开发区入列国家级,我州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珲春出口加工区跻身其中。



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于2010年11月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为我省继长春、吉林后的第三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吉林珲春出口加工区


珲春出口加工区于2000年4月27日经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是国务院首批设立的全国15个出口加工区试点之一,也是目前全国14个沿边开放城市中获得批准的唯一一家。开发区所依附的珲春市现有4个对俄、对朝口岸,加工区西靠长岭子口岸公路,距中俄珲春公路口岸4公里,与中俄铁路口岸换装站和国际客、货运站仅一路之隔,距中朝圈河口岸和沙砣子口岸分别为36公里和11公里,距延吉机场115公里。此外,珲春市周围还分布着众多的俄罗斯和朝鲜港口。


据介绍,国家级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保税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入列国家级开发区会享受8大方面32项政策红利:


一、行政管理政策


1.坚持和完善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


2.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


3.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4.加强对国家级开发区的宏观管理。


二、外商投资政策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和管理。


6.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7.限额以上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8.注册资本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性公司和资本总额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9.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商务部审批外,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包括限额以上及增资)由地方审批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10.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事项(除单次增资达到或超过限额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11.严格执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对外商投资涉及宏观调控、产能过剩等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备案。


12.按《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以及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融资租赁、商业、直销等专项规定的要求,做好备案管理工作。


三、土地政策


13.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4.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


15.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16.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


四、产业发展政策


17.鼓励跨国公司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


18.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实现优势互补。


19.积极营造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引导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内资企业落户国家级开发区,引导大中型国有企业到国家级开发区集中布局,让国家级开发区成为国有企业改制、改造的有效平台。认真解决好内资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培育一批管理水平高、综合实力强、外向程度高的大型内资企业。


20.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产业调整和优化升级,国家制定的产业促进政策可以在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先试先行。


21.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


22.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承接发展电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五、企业支持政策


23.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国家级开发区内设立的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区内同类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的各项政策。


24.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集合债券和上市融资。


25.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


六、环境保护政策


26.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开展区域环境管理标准化的认证工作,对国家级开发区创建“ISO14000国家环境示范区”给予专项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进行国家循环经济试点。


七、拓园扩区政策


27.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


28.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发挥开发区在体制创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方面的载体和平台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扩区和调整区位,制定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支持政策措施。


29.保障国家级开发区生产建设用地有效供给。


八、人才政策


30.鼓励通过设立创业服务机构、留学生创业园等,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区投资创业。


31.打造高素质人才聚集地。


32.创新人才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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