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延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根据延边州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共同的工作、责任和义务自愿组成的,为各类各项群众性体育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以促进全民健身为目的专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团结全州社会体育指导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全州社会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科学、健康的开展;规范社会体育指导员道德行为,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水平,充分发挥健身指导作用;保障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权益,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相关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
第四条 本团体注册资金为3万元,出资人为吉林省国信通宇体育娱乐的限公司。
第五条 本协会法人代表为孔令勇。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延吉市局子街279号。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延边州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延边州体育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和开展社会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努力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等的实施;
(二)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对我州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开展符合本团体宗旨的社会体育和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辅导群众性科学健身活动;
(四)依照有关规定宣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五)开展各种交流活动;
(六)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长效化、市场化发展;
(七)其他有利于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开展的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下列可申请加入本社团,成为团体会员:
(一)各县(市)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二)州级行业系统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团体会员实行单位代表制,由单位推荐或选举产生。任职期间如发生工作或职务变动而失去代表性的,由其单位另行推选接替人员变更委员人选,并以书面形式报延边州体育总会,州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备案。
在体育界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及关心支持社会体育人士,可以申请加入本团体。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积极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四、会员应具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1年内无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本团体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延边州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确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到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09月13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