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
延边州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
延边州体育局
三、竞赛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7年7月13日
地点:延吉市春光小学
四、竞赛组别、项目
(一)高中男子组:58、62、67、72公斤级
(二)高中女子组:51、55、59、63公斤级
(三)初中男子组:51、55、59、63、67、+70公斤级
(四)初中女子组:43、46、49、52、56、+59公斤级
(五)小学男子组:30、35、40、45、+50公斤级
(六)小学女子组:30、35、40、45、+50公斤级
五、参加单位
以县(市)为单位组队参赛。
六、参赛办法
(一)各组别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运动员人数不限。
(二)年龄规定:
1.高中组: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者;
2.初中组: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者;
3.小学组:200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三)参赛运动员需持学校学籍卡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参赛,如果不能当场出示证件原件取消比赛资格。每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组别的比赛,不得跨组。
(四)运动员必须自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比赛期间及往返比赛地途中)和签订参赛保证书,承诺出现意外伤害事故责任自负,否则不能参赛。
七、运动员资格
(一)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身体健康并参加保险,且符合竞赛规程规则有关规定的,均有资格报名参赛。
(二)必须是延边境内持有延边户籍的中(含高中)小学在校学生,并持有延边中(含高中)小学学籍;少儿体校学生可代表所在县(市)参加相应年龄组别比赛;运动员参赛资格均以第二代身份证和学籍卡为准(户口本等其它证件不能作为运动员参赛资格证明),无学籍卡和二代身份证不得参赛。
(三)非延边籍的在延边就读的中(含高中)小学生,运动员参赛资格以第二代身份证和学籍卡为准。(户口本等其它证件不能作为运动员参赛资格证明),无学籍卡和二代身份证不得参赛。
(四)输送到州体校和省体校的运动员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相应年龄组别比赛(以最后输送单位为准)。运动员参赛资格以二代身份证和输送证明为准。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
(五)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在训、在读学生;在高校(含职业高校)就读的学生不得参加比赛。
(六)参赛运动员至少参加过一次2014年至2017年由省体育局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省年度正式比赛(简称省年度赛,小学生除外);或由州体育局、州教育局联合举办的正式比赛(简称州赛)。
(七)各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地区参赛运动员资格要认真审查,对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比赛成绩和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八、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跆拳道协会最新审定《跆拳道竞赛规则》。
(二)采用个人对抗赛,单败淘汰赛制。
(三)运动员必须着中国跆拳道协会规定的道服,自备个人护具(头盔、护身、护裆、护臂、护腿、)。
(四)组织委员会不提供头盔、护身、护裆、护臂、护腿。
(五)仲裁委员会对裁判员进行现场评估,出现两次明显错误,立即撤换。
(六)大项不足三个队的报名项目,取消该项比赛。
(七)小项不足3人报名的,取消该项比赛。
九、计分办法
(一)各项目按9、7、6、5、4、3、2、1计分。
(二)运动员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获得1枚金牌(银、铜牌)的,分别按6(3、2)枚金牌回计金牌数;参加全国青少年比赛获得1枚金牌(银、铜牌)的,分别按3(2、1)枚金牌回计金牌数;参加2013年9月至2017年7月31日之前省举办的综合运动会和年度比赛获得1枚金牌(银、铜牌)的,分别按2(1、0.5)枚金牌回计金牌数。回计金牌数和积分计入该县(市)代表团总奖牌数和团体总分。
(三)各县(市)参加比赛的金牌回计均以参赛秩序册和成绩册或成绩证书为准。
(四)参赛人数或队数不到录取名额时按实际参赛人或队数录取,由最高分依次计分。
十、录取办法
(一)各竞赛项目均录取前8名,颁发成绩证书;前3名分别颁发金、银、铜牌。
(二)设立“体育道德风尚奖”,具体评选办法另行通知。
(三)设立“优秀教练员和优秀裁判员”奖,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十一、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各参赛单位于赛前20天将《报名单》(纸质版和电子版)、《运动员资格审查表》(纸质版)、学籍卡(纸质版)、二代身份证(原件)、参赛保证书、近期2寸免冠红底电子版照片(注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组别),分别盖县(市)文体局、教育局、医务部门公章(各一式三份)到本县(市)文体局报名,经县(市)教育局备案后,县(市)文体局统一报送到延边体育运动管理中心管理二部,联系人:孙海丰,联系电话:2730094,QQ:191691356,无公章或逾期报名的按不参加论处(以邮戳日期为准)。
(二)报到:各队于赛前1天报到。报到当日下午3点召开组委会。各代表队须交比赛保证金500元,对无违规的代表队,赛后将如数退还保证金。
十二、裁判员
裁判长及部分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选派。
十三、经费
各代表队的一切经费全部自理。
十四、本规程解释权属延边州体育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