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延边州第二十届运动会暨“州长杯”足球比赛是两年一次的我州最高水平的体育赛事。
第二条:延边州第二十届运动会暨“州长杯”足球比赛由延边州政府主办,延边州体育局、州教育局共同组织管理。
第三条:延边州第二十届运动会暨“州长杯”足球比赛是延边州足球协会在州体育局的指导下,会同州教育局体卫艺办共同负责实施比赛的过程。
第二章:竞赛日期、地点
第四条:比赛日期及地点:
2017年8月3日- 8月6日,小学甲组、小学乙组,地点:汪清。
2017年 8月11日-8月14日,小学丙组、小学丁组,地点:延吉。
2017年8月17日-8月20日,初中组,地点:汪清。
2017年8月26日-8月30日,高中组,地点:汪清。
第三章:组别设置 参赛资格
第五条:1、大会设青少年高中组、中学组、小学甲组、小学乙组、小学丙组、小学丁组(青少年组非延边籍的延边就读的高中、中学、小学在省或国家代表延边注册的且具有延边高中、中学、小学学籍,即可参加相应组别的比赛、运动员参赛资格以第二代身份证和学籍卡为准)。
2、延边一中、延边州体校代表州直参加高中组比赛。(只计分不计名)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运动员可报名参赛。
1、凡延边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准)及持延边州各级学校学籍的学生。
2、参赛的运动员必须持县(市)级以上医院有健康证明者。
3、延边州体育运动学校的小学班、中学班学生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准)
4、年龄规定:
①高中组:1998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②中学组: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③小学甲组:200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④小学乙组:200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⑤小学丙组: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⑥小学丁组:2008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第四章:参加办法及报名
第七条:按照下列要求报名参赛
1、高中组、中学组、小学甲组、小学乙组、小学丙组、小学丁组各县(市),以县(市)代表队组织参加各组别的比赛。
2、各县(市)组成代表团,成员有团长、联络员、医务人员等组成。
3、高中组、中学组、小学甲组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1人、运动员不得超18人,不得少于16人。小学乙组、小学丙组、小学丁组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1人、运动员不得超15人。
4、各参赛队认真填写报名单上所要求的内容并加盖单位及所属县、市教育局、文体局公章。
5、参赛的所有运动员必须参加人身保险。运动员在比赛期间的一切伤害事故、主办单位不负任何责任。
6、各参赛队务必于7月14日前将完整的报名单发送至延边足球协会(注:7月14日以后不再受理)。
联系人:李俊杰 电话:0433-2730086 传真:0433-2730086
邮箱:20956227@qq.com
第五章:竞赛办法与计分
第八条:竞赛方法
1、按照上一届州运会成绩进行编排与分组。
2、根据报名情况,进行分组循环或单循环比赛,小组前两名进行交叉赛,决赛形式进行。小组赛后其余队进行同名次比赛。
第九条:计分方法
1、每个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如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次下列顺序排名次:
①积分相等的队之间,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②积分相等的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③积分相等的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④整个循环赛中的净胜球、进球如仍相等,则以抽签决定名次。
3、交叉赛和决赛阶段,出现平局,直接罚点球决定名次。
4、高中组、中学组、小学甲组前四名以11、7、5、3枚金牌统计,前三名颁发奖牌。前八名按上场人数双倍计分,以各单位名次最高的一个队计算成绩。小学乙组、小学丙组、小学丁组前三名不计金牌统计只颁发奖杯和奖牌。
第六章:比赛规则、规定
第十条:竞赛规则有关规定:
1、执行国际足联最新版本的《足球竞赛规则》。
2、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纪律处罚方法》。
3、高中组、中学组比赛采用十一人制,使用5号球,比赛时间为高中组全场80分钟,中学组全场为70分钟,小学甲组比赛采用十一人制全场时间为60分钟使用4号球,小学乙组、小学丙组采用8人制、小学丁组比赛采用五人制,使用4号球、比赛时间全场为50分钟,上述各组别中场休息时间不超过10分钟。
4、高中组、中学组、小学甲组每场比赛报7名替补队员,可从中替换5名队员,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重新上场比赛。小学乙组、小学丙组每场比赛报7名替补队员,可从中换7名队员,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不得重新上场比赛。上述各组别比赛当中换人次数均为3次,中场休息换人不计次数。小学丁组(5人制)换人次数不限,被替换下场的运动员可以从新上场比赛。
5、各组别参赛运动员必须穿足球鞋,带护腿板。
6、运动员在比赛中得一张红牌或两张黄牌者,除自然停止下一轮比赛外,对直接得红牌的队员,根据情节大会组委会将追加处罚。不同场次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累计被出示三张黄牌时自然停赛一场,该名运动员恢复比赛后黄牌重新累计。
7、如果因特殊情况,造成比赛中断,经大会组委会的多方努力,也未能恢复比赛,当时的比赛成绩有效,大会组委会在24小时内补足全场比赛时间。(当时的比赛成绩有效)
第七章:对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球队,按比赛弃权处理。
1、未获得大会组委会的同意,未参加赛程规定的比赛。
2、拒绝按照大会组委会的安排参加补赛。
3、拒绝按照裁判员的要求,在5分钟内中断的比赛。
4、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按照赛程规定的时间参加比赛。
5、一个队在比赛中弃权或中途退出比赛,所有的比分对方3:0获胜。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运动队给予处罚:
1、没有获得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参加比赛或中途退出比赛,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参加下一届“州长杯”的资格。并通报批评,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2、比赛前进行资格审查,参加比赛的每一名运动员核对信息。经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行为者取消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3、比赛过程中,经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行为者取消该运动员参加的比赛成绩同时取消该队员比赛资格,判对方3:0获胜如超过3:0则以当时比分计算,该运动队允许继续比赛(资格不合格运动员不得上场比赛)。
4、比赛后,经确认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行为者,追究代表队领队、教练员的责任,取消教练员执教一年资格并取消该运动队的比赛成绩并收回奖杯和奖状。
5、在比赛中或场外严重犯规、暴力行为、用语言或行为辱骂对方队员、裁判员和其它任何人的行为时,根据《全国学生足球比赛纪律处罚规定》处理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教练员在场外对裁判员的判罚不满用语言或行为干扰比赛者,将取消该教练员的参赛资格,情节严重者,将取消一年内执教资格参加比赛资格。
第八章:比赛监督、裁判长、裁判员
第十三条:比赛监督
1、比赛监督由主办单位选派。
2、比赛监督按照组委会的要求,认真执行比赛监督的职责,指导协调赛区工作,处理比赛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大会组委会负责。
第十四条:裁判长、裁判员
1、裁判长、裁判员由延边足球协会裁委会指派。
2、裁判长、裁判员参加比赛执法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的各项规定,为比赛圆满结束做保证。
第九章:经 费
第十五条:主办单位承担费用
1、比赛组织费用。
2、比赛监督、裁判员及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费用
1、赛区的场租费、器材等所需的费用。
2、不足部分由主办单位补贴。
第十七条:参赛队承担的费用
1、参赛队的交通费、食宿费一切自理。
2、自行安排食宿。
第十八条:录取名次、奖励
1、获得前三名的队颁发奖杯。
2、获得前三名的队员分别发金、银、铜牌,予以奖励。
3、获得前三名的队员均发成绩证书,予以奖励。
4、大会设立《体育道德风尚奖》。
5、大会评选“最佳运动员”、“最佳射手”、“最佳守门员”、 “优秀教练员”、“优秀裁判员”。
第十一章:附 件
第十九条:本规程由延边足球协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延边足球协会增补和修改。
延边州体育局
2017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