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承办、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体育局
协办单位: 延边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网球协会
二、比赛时间与比赛地点
比赛时间:2019年7月6日-7日
比赛地点:图们市网球场地
三、竞赛组别
男子组:甲组 :25周岁—39周岁组 男子单打
乙组 :40周岁—49周岁组 男子双打
丙组 :50周岁—59周岁组 男子双打
女子组:丁组 : 25周岁—55周岁组 女子双打
四、参赛办法
(一)以县(市)为参赛单位选派一支代表队参加。
(二)每队可报领队兼教练员1人,男子组甲组2名、乙
组2对、丙组2对,女子组丁组2对。
(三)各参赛队自带一名裁判员,不带者交纳100元聘用费。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网球竞赛规则》。
(二)双打比赛报名队数若6队以下,采用单循环制比赛。
多于7个队(包括7个队)则采用分组循环赛制比赛。第一阶段
采用分组循环赛,第二阶段采用单败淘汰加附加赛的办法决出前八名。
(三)比赛均采用六局决胜制及无占先的办法,局数5:5时
需连胜两局,局数6:6时采用平局决胜制(抢七决胜制)。
(四)循环赛按净胜场次多少决定名次,如相等按净胜局数,
再相等按分数,如分数也相等则抽签决定最终名次。
六、运动员资格
(一)凡持有延边户籍公民(第二代身份证为准),年满25周
岁至59周岁(1994年12月31日之前生至1960年1 月1日之后
生),运动员代表户籍所在地县市的有资格参加比赛(允许运动
员交流)。
(二)运动员交流
运动员代表现工作单位县市参加比赛时,机关、事业单位人
员需提供现工作单位1年内的工资明细证明。其他企业等社会人
员需签订户籍所在地文体局与工作单位所在地文体局的运动员交
流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于2019年6月28日前报送延边州体育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后生效。
(三) 每场比赛由裁判员检查或由双方领队互检参赛队员身
份证和运动员交流协议书或工资明细证明,无论什么原因没有验
校身份证的运动员不准参加当场次比赛。
(四)对运动员资格及有关事宜提出申诉需向大会交纳500
元申诉费,限止时间为联席会后5小时内,否则不予受理。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方法
(一)各组别录取前8名,其中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
四名并列二等奖,第五、六、七、八名并列三等奖,分别颁发成
绩证书,并颁发金、银、铜牌。
(二)各组别前八名分别按9、7、6、5、4、3、2、1的分值
记录到该代表队所属县市团体总分当中。
(三)大会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按竞赛规程总
则规定执行。
八、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各参赛队务于2019年6月28日前由主管局长
签字并加盖本县市文体局公章的报名单一式两份,分别保送至延
边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和延边州网球协会。报名后不得更改运动员
名单。
延边社会体育管理中心联系人:张成男;
联系电话:13324333096;
延边州网球协会联系人:朴哲元;
联系电话:13704386689;
(二)运动队报到:各参赛队于比赛当天上午8点前到大会报到,大会于报到当天上午召开由领队、教练员参加的联席会。
裁判员报到:裁判员于赛前一天上午9时以前到大会报到,
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三)参赛运动员在比赛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由大会组委会统一办理。
(四)运动员报到后须填写参赛保证书(保证书由大会组委
会提供)。
(五)为保证本次赛会顺利进行,加强对参赛人员的管理,
将对参赛县市文体局收取比赛保证金500元。如在比赛中发生违
规事件,不服从赛会安排,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对
无违规的县市代表队,赛后将如数退还保证金。
九、规范体育赛场行为
根据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体规字﹝2018﹞9号)为进一步规范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赛场行为,确保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运动员、教练员、运动队辅助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赛事活动组委会或相应的体育协会,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视情况依纪依规处理。
运动员有以下行为的,应视情况采取警告、扣分、比分作废、取消比赛成绩、通报批评、停赛、禁赛、禁止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活动等处罚。
教练员有以下行为的,应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停赛、禁赛、禁止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活动等处罚。
运动队辅助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视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禁止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活动等处罚。
(1)弄虚作假等虚假比赛行为;
(2)通过行贿受贿、自行或指使运动员消极比赛、违规干扰比赛进程等实现操纵比赛或影响比赛结果的行为;
(3)以诋毁、谩骂、吐唾沫、打手势等不文明、不道德的言行侮辱、侵犯对方相关人员,以推、撞、击、打、踢、踩或其他暴力方式故意伤害对方相关人员等行为;
(4)以占据场地等形式故意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比赛,干扰执裁,不服从判罚,攻击裁判员,拒绝领奖,不尊重观众或煽动观众干扰比赛等扰乱赛场秩序的行为;
(5)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
(6)无故弃权或停赛、罢赛,或在赛事活动期间酗酒、赌博、闹事等行为;
(7)向媒体散布不实或不负责任的言论等行为;
(8)其他违背体育道德、违反公序良俗、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违法的言行。
十、裁判长与裁判员
大会裁判长与裁判员由延边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同延边州网球协会协商选派。
十一、其他
(一)大会设仲裁委员会。
(二)各参赛队一切费用自理,如需要大会安排住宿请提前
与协办单位(县市文体局)联系。大会负责部分竞赛费和裁判费。
(三)裁判员差旅费、食宿费由大会负责。
十二、本规程解释权属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