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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第二十届运动会(青少年组) 网球比赛竞赛规程


延边州第二十届运动会青少年组

网球比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延边州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

延边州体育局    

三、竞赛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7718—20

地点:图们市志诚小学网球场

四、竞赛组别、项目

(一)竞赛组别

小学组、初中组、高中组

(二)竞赛项目

男单、女单、男双、女双

五、参赛单位

以县(市)为单位组队参赛。

六、参赛办法

(一)各组别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运动员人数不限。

(二)年龄规定:

1、高中组199811日至20001231日之间出生者;

2、初中组200111日至20031231日之间出生者;

3、小学组200411日至20091231日之间出生者。

(三)参赛运动员需持学校学籍卡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参赛,如果不能当场出示证件原件取消比赛资格。

(四)运动员必须自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比赛期间及往返比赛地途中)和签订参赛保证书,承诺出现意外伤害事故责任自负,否则不能参赛。

七、运动员资格

(一)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身体健康并参加保险,且符合竞赛规程规则有关规定的,均有资格报名参赛。

(二)必须是延边境内持有延边户籍的中(含高中)小学在校学生,并持有延边中(含高中)小学学籍;少儿体校学生可代表所在县(市)参加相应年龄组别比赛;运动员参赛资格均以第二代身份证和学籍卡为准(户口本等其它证件不能作为运动员参赛资格证明),无学籍卡和二代身份证不得参赛。

(三)非延边籍的在延边就读的中(含高中)小学生,运动员参赛资格以第二代身份证和学籍卡为准。(户口本等其它证件不能作为运动员参赛资格证明),无学籍卡和二代身份证不得参赛。

(四)输送到州体校和省体校的运动员可代表原输送单位参加相应年龄组别比赛(以最后输送单位为准)。运动员参赛资格以二代身份证和输送证明为准。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

(五)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在训、在读学生在高校(含职业高校)就读的学生不得参加比赛。

(六)参赛运动员至少参加过一次2014年至2017年由省体育局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省年度正式比赛(简称省年度赛,小学生除外);或由州体育局、州教育局联合举办的正式比赛(简称州赛)。

(七)各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地区参赛运动员资格要认真审查,对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比赛成绩和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八、竞赛办法

(一)按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网球竞赛规则》执行。

(二)组别不足3个队的报名项目,取消该组别比赛。 

(三)小项不足3人报名,取消该项比赛。

(四)每局比赛是一盘决胜制,66抢七。

(五)6人(对)以下,采用单循环制比赛;若7(含7人)人(对)以上,采用分组循环制比赛。第一阶段:分别进行小组循环赛,排出小组名次;第二阶段:交叉淘汰赛AB两个组前两名进行交叉淘汰赛,排出第一名至第四名;AB两个组后几名进行同名次比赛,决出第五名至第八名。

九、计分办法

(一)单打项目按97654321计分,双打项目按181412108642计分。

(二)运动员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获得1枚金牌(银、铜牌)的,分别按632)枚金牌回计金牌数;参加全国青少年比赛获得1枚金牌(银、铜牌)的,分别按321)枚金牌回计金牌数;参加20139月至2017731日之前省举办的综合运动会和年度比赛获得1枚金牌(银、铜牌)的,分别按210.5)枚金牌回计金牌数。回计金牌数和积分计入该县(市)代表团总奖牌数和团体总分。

(三)各县(市)参加比赛的金牌回计均以参赛秩序册和成绩册或成绩证书为准。

(四)参赛人数或队数不到录取名额时按实际参赛人或队数录取,由最高分依次计分。

十、录取办法

(一)各项目均录取前8名,颁发成绩证书:前3名分别颁发金、银、铜牌。

(二)大会设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教练员、优秀裁判员奖,评选办法按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十一、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各参赛单位于赛前20天将《报名单》(纸质版和电子版)、《运动员资格审查表》(纸质版)、学籍卡(纸质版)、二代身份证(原件)、参赛保证书、近期2寸免冠红底电子版照片(注明: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组别),分别盖县(市)文体局、教育局、医务部门公章(各一式三份)到本县(市)文体局报名,经县(市)教育局备案后,县(市)文体局统一报送到延边体育运动管理中心管理二部,联系人:孙海丰,联系电话:2730094qq191691356,无公章或逾期报名的按不参加论处(以邮戳日期为准)。

(二)报到:各队于赛前1天报到。报到当日下午3点召开组委会。各代表队须交比赛保证金500元,对无违规的代表队,赛后将如数退还保证金。

十二、裁判长与裁判员

大会裁判长与裁判员由主办单位指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选派。 

十三、经费

各代表队的一切经费全部自理。

十四、本规程解释权属延边州体育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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