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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第二十届运动会 违反赛风赛纪处罚规定


延边州第二十届运动会

违反赛风赛纪处罚规定

 

为确保延边州第二十届运动会各项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净化竞赛环境,制止赛场不文明现象,杜绝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发生。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参照吉林省第十七届运动会第五条第五项第七款规定,制定延边州第二十届运动会违反赛风赛纪处罚规定:    

一、运动队在比赛中违反规则、规程,影响、干扰比赛正常进行,不听劝告者以及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员的判决,动手斗殴、谩骂裁判员或对方,致使比赛中断超过五分钟的;取消其参加该次比赛资格,取得成绩的取消比赛成绩。

二、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以及无故弃权、罢赛和拒绝领奖者;除已获得的成绩无效,追究教练员、以及代表团(队)管理者的责任,并对代表团(队)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违反赛风赛纪的运动员,除取消该运动员或该运动员所在运动队(含集体项目)的比赛成绩外,扣罚该运动员(队)所在的代表团1枚金牌和9分。在参赛大项中,有二名或二名以上运动员违反赛风赛纪的,取消该代表队参加该大项比赛的所有运动员比赛资格和取得的成绩。扣罚该运动员(队)所在代表团2枚金牌和18分。

四、凡受到组委会(赛区)处罚的运动员所在的代表团(队),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和“优秀教练员”等奖项的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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