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印发《吉林省体育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体育主管部门,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体育主管部门,局机关相关处室、所属相关单位:
现将《吉林省体育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开展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吉林省体育局
2017年1月20日
吉林省体育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在依法实施行政职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对因投诉、举报、依法制定的年度计划性工作任务、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四条 局依法行政领导工作小组全面领导“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局法规宣传处负责组织、协调、督导职能处室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各职能处室依法按职能和细则规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职能处室依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梳理本部门应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法规宣传处负责汇总形成省体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实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全覆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各职能处室负责建立本部门监管市场主体名录库,登记企业(单位)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法规宣传处负责汇总形成省体育局监管市场主体名录库,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第七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持有省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件,并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检查人员名单根据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
第八条 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按照确定的抽取比例,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地理区域均衡原则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九条 省体育局对本级市场主体实施抽查,内容包括检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情况、日常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体育法律法规的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十条 省体育局通过随机筛选方式从本级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信息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
(二)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
第十二条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进行。每次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抽取,具体比例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对市场主体的抽查周期,由省体育局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省体育局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在随机抽取名单过程中,应当邀请纪检监察机构全程参与监督,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承担检查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抽查工作方案,以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为原则,统筹调配监管力量,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等方式,检查企业报送信息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对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书面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依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
检查人员出具的检查意见分为“正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体育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等情形。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面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应根据检查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由检查人员所在部门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归集于被检查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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