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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基本面:孙杨为何按兵不动?
来源:搜狐体育   发布时间:2020-03-26   


距离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宣布孙杨败诉已经过去 26天了,孙杨团队最后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SFSC")诉请撤销裁决的截止时间也是迫在眉睫。赵括,一位中国籍的美国德州持照律师也对孙杨一案颇为关注。最近一段时间他对近 10小时的听证会录像逐字研习了三遍、并反复研究了 78页的CAS裁决书、比照了 50多个 SFSC判例,在众多悲观的舆论声中,赵括律师根据他熟知的欧美司法逻辑,坚信孙杨的最终上诉仍有很大胜机可循,他已拟出相关的中英文上诉策略备忘录,希望能对孙杨团队上诉有所帮助。

在《孙杨上诉正确姿势》一文面世后,不少国人重新对孙杨上诉的前景燃起了希望,同时又在疑惑为何还没听到孙杨赶赴瑞士正式上诉的消息。本文给大家介绍一下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SFSC)诉请撤销国际仲裁结果的基本知识,希望能解答相关的疑问。

SFSC 的管辖权

SFSC受理国际仲裁上诉的管辖权源自《瑞士国际私法》第 191条:"唯一能撤销国际仲裁结果的司法机构是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赖以撤销仲裁结果的诉由非常有限,仅包括第 190条法定的五类:(1)仲裁庭的组成有问题,(2)仲裁庭的管辖权有问题,(3)有漏裁或超裁情况,(4)对等原则或诉讼权被侵犯,以及(5)仲裁结果有违公共政策。

由此可见,SFSC仅在考量仲裁结果是否违背公共政策时,才会去看相关仲裁的实体问题。而违反公共政策的要求非常高,必须涉及动摇社会的法律基本原则,比如:契约精神、诚信责任、禁止滥权、禁止歧视、保护幼弱等。因此,陈述公共政策一般是穷尽了其他办法的最后招数,用处不大;

过去 10年间以违反公共政策为诉由的上诉的胜率只有 1%。

剩下的四个诉由都与仲裁的程序相关;对此,SFSC不会过问实体问题,只关注仲裁的程序是否有瑕疵。其中,成功率相对较高的诉由是挑战仲裁庭的管辖权(胜诉率 11.3%)和申诉对等原则或诉讼权被侵犯(胜诉率 5.5%)。本案中,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的管辖权无可争议;所以必须集中火力在对等原则或诉讼权上做文章。

小结一下,网上纷纷扬扬谈论上诉的文章中,凡是强调"关键铁证"、"晒新证据"及"公共政策"的,基本可以直接绕开。

SFSC 上诉流程

国际仲裁选择在瑞士的一个原因是 SFSC处理上诉的效率很高。基本流程:(1)上诉方提请上诉,并交纳保金(法庭费用);(2)SFSC将上诉状转给应诉方,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一般 1个月)提交答诉状;(3)SFSC做出判决。

SFSC审查的诉由非常窄,而且通常不组织庭辩,所以处理速度很快,往往能在 3个月内结案。但情况在 2009年后发生了一些变化,由于欧洲人权法庭关于侵犯诉讼权的判例增多,SFSC相应容许双方提交补充诉状,因此结案时间被拉长。目前,结案时间均线在 6个月左右。

放个小彩蛋:眼看 3月 29日的上诉期限快到了,为何不见孙杨赶赴瑞士正式上诉?

- 前面说到过 SFSC审理仲裁上诉只看案卷、不予听证;因此,孙杨本人根本不必去瑞士。

- 根据 CAS的仲裁规则,上诉必须在仲裁结果出来后的 30天内提交,但该规则 2019年的最新修订规定 30天的起算日是仲裁结果通知以邮寄或快递方式传达之日。CAS的裁决书中提到当初国际泳联的裁定书投递给中国反兴奋剂中心花了 4天时间;以此类推,孙杨拿到纸质仲裁结果通知最早(考虑到新冠疫情影响)在 3月 1日,那么上诉期限应不早于 4月 2日。

- CAS仲裁过程中,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先提起上诉请求,然后在上诉期限后的 10天内递交诉状;但是,SFSC要求在提起上诉请求的同时递交诉状,而且诉状必须以瑞士的官方语言(法语或德语)书就。因此,孙杨团队当然是掐着期限提起上诉更有利,这就解释了为何至今听不到任何动静。

上诉路不易

诉请撤销仲裁结果很不容易,因为 SFSC给与仲裁庭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允许仲裁庭可以不在仲裁书中说明裁决理由。有时候,即便上诉方能证明仲裁程序有瑕疵,SFSC仍倾向于接受仲裁庭的解释。比如,曾将男足带进日韩世界杯的米卢老爷子就吃过这样的亏,案情是这样的:

- 2006年,米卢跟牙买加足协签了 4年的执教合同;但第二年足协主席换了,于是炒了米卢。米卢向国际足联提起申诉,获胜;然后牙买加足协上诉到 CAS,它给出的炒掉米卢的理由是他没有按时向足协理事会提交"地区足球发展计划"。

- 双方在 2010 年 6 月 30 日递交了证人名单并在 11月 22日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CAS要求牙买加足协提交足协理事会的会议纪要;牙买加足协提交会议纪要的同时,还提交了几份相关的证词。CAS将会议纪要和证词转给米卢,并让他给出答复意见。米卢给出了回复,并要求请牙买加足协前主席来作证。

- CAS拒绝了米卢的请求,理由是:(1)前足协主席不在 6月 30日提交的证人名单里;(2)CAS不认为这是一个需要引入新证据的特殊情况。2011年 2月 2日,CAS裁决米卢败诉。

- 米卢上诉到 SFSC,结果维持原判。尽管该案遭到很多法律学者的批评:是 CAS要求牙买加足协提交新证据,而牙买加足协在提交新证据时又夹带了"私货"(新证人证词);米卢因此有权请求提交新证据。但 SFSC的态度:是否有特殊情况需要引入新证据由仲裁庭自己决定,我们不予干预。

孙杨案中亦有不少程序瑕疵侵犯了对等原则和诉讼权;但 SFSC的判例中藏着两头拦路虎:

证据预估原则

SFSC允许仲裁庭对当事人请求提交的新证据进行预先评估,一旦其认定现有的证据足以确认某个事实,而且能预判新的证据不会改变已形成的确认,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新证据。

孙杨案中令人耿耿于怀的拒绝尿检官作证就掉在这个陷阱里:(1)相对于WADA方出具的保密声明和孙杨方出具的尿检官书面陈述,尿检官证人证词是新证据;(2)裁决书中明确指出,仲裁庭更相信WADA方的证据而确认尿检官资质合规,因此无需再看任何新证据;(3)CAS很有可能说服 SFSC,基于证据预估原则,其拒绝尿检官作证并未侵犯孙杨的诉讼权。

放弃诉由原则

SFSC判例确立的另外一个有利于仲裁庭的原则是如果上诉方没有及时就对等原则或诉讼权被侵犯提请仲裁庭进行补救,会被认为违反诚信原则而构成放弃诉由。

孙杨案的仲裁过程中确实存在很多的程序瑕疵,比如:(1)国际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专家证人 Kemp是其管理层人员,这违反了 CAS自己关于专家证人的独立性和无利益冲突的规定,(2)WADA临时更换出庭证人,而被替换掉的证人 Johannesson当天在听证会现场,(3)WADA以主检官 iPad上的元数据无法修复的牵强理由拒绝提交电子储存信息等等。但根据仲裁书的描述,在听证会结束后到仲裁结果公布之前的整整三个半月的时间里,孙杨方似乎并未对此提出任何申诉;这样就给了 CAS请求 SFSC判定孙杨方放弃诉由的口实。

最后,网上流传 SFSC仲裁上诉案件的胜诉率只有 7%,这里给一组更准确的统计数据:

非体育仲裁1989-2017 体育仲裁1989-2017

■胜诉(23) ■ 胜诉(10)

□败诉(289) □ 败诉(116)

由此可见,体育仲裁的胜诉率稍高些,接近 8%。但这些数据对于孙杨案的上诉并无意义——就个案而言,胜诉率就两个数字:0%和 100%。至于孙杨案如何争取到 100%,且听下回分解。

(本文叙述者赵括为化名,其身份为美国德克萨斯州持照律师、俄勒冈大学法学博士,而且还拥有伊利诺伊大学体育管理学和新闻学两个硕士学位,曾在国内担任过复星集团的法务总监,体育、传媒、法务的综合经验在国内首屈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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