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据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网站所发布的信息,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要求,按照“同城同政”原则,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作如下调整:自2020年10月15日起,在长春市及所辖县(市)、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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