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智慧体育首页 > 看资讯 > 通知公告 > 吉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管办法(试行)
吉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管办法(试行)
来源:吉林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7-04-05   


                                                   吉林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管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

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体育系统实际,制定本监

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
  全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管部门。省体育局负责指导检查各市州、长白

山管委会和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开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省政府和国

家体育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督管理,承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具体负责监管如下事项

:1.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的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监管依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八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和频次要求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是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

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前须主动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结

合行业安全排查,对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应当根据市场运营实际情况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高

危险性体育项目执法行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监督形式和要求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管理。
  1.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会议内容主要为: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宣传贯彻上级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

故会议精神;学习新近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等。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工作会议,

按数量比例抽取企业参会。
  2.现场监督检查。主要检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企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配备及其履行职责记录

情况、安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落实记录、应急预案及控制等情况。
  3.日常抽查。日常抽查包括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制定的抽查计划进行定期抽

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不定期抽查:
  (1)消费者申诉及举报较多的;
  (2)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的;
  (3)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抽查的基础上进行不定期抽查的。
  抽查工作应当由2名(含2名)以上执法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
 4.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排查方式以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为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者实际需

要,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安全检查形式包括现场检查和企业报送材料检查。现场检查要

求至少有2名以上(含2名)执法人员参加;检查频次根据行业实际(执法条件、行业规模等)制定,纳

入全年安全工作计划。
  5.约谈负责人。经营中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

经营管理混乱的,监管部门可以对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

任约谈。
  6.检查自查报告。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安全隐

患、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7.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开展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
8.安全宣传与培训教育。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印制法律法规文件、编制影像资料、组织安全培训、召开

安全会议等方式,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落实安全宣传工作。
  四、信用监管措施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应做到:
  1.在每月10日前从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市场主体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后续

监管。
  2.在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和延期等信息在吉林

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3.对新登记市场主体是否实际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将市场主体核查信息录入

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4.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市场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高危险性体育

项目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5.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

社会公示。
  6.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五、协同监管机制
  (一)体育行政部门发现市场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

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请并协助上级监督

管理部门跟进处理,落实后续监管职责。
  (二)体育行政部门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发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体育行政部门在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

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其他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六、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体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保障措施
  全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

式,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切实加强改革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电话:0433--2753305
附件: 流程样式许可证.rar
0 条评论
评论成功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欢迎发表您的观点
热门资讯
热门场馆